文档介绍:UW-4-006-PS-32-4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560 号中融恒瑞西 8楼 1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天之行”永诚旅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永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被保险人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 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第三条被保险人的减少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 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并收取 20 %退保手续费, 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 [1-( 保单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 1- 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UW-4-006-PS-32-4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560 号中融恒瑞西 8楼 2 第四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第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若未确定受益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七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 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二章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 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