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辨认和指认的区别(一) 、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 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 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二) 、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中规定了“辨认”, 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程序规定》第 249 条至 253 条、《刑事诉讼规则》第 257 条至 262 条对“辨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第 2 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先行拘留:......(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指认”。(三) 、适用范围不同。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 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四) 主体不同。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 如《程序规定》第 246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 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 即证人。(五) 对象不同。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六) 规则不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 可采用混杂辨认规则, 而指认不能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辨认可采取反复辨认规则( 即在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时, 可反复进行若干次), 而指认一般进行一次。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辨认或秘密辨认相结合的规则, 而指认多为公开进行。(七) 法律手续不同。辨认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手续, 根据《程序规定》第 246 条第 2 款和《刑事诉讼则》第 210 条第 2 款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辨认结束, 应当制作《辨认笔录》。指认可以不需要这些审批或法律手续。(八) 方法不同。辨认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的方法( 如直接观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进行辨认; 直接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 又可以采取间接辨认的方法( 如观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 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进行辨认; 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 不能采取间接的方法。(九) 认识准确程度不同。辨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低; 指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高。当时不能肯定或确认的就进行辨认; 当时能确认的就进行指认。(十) 法律后果不同。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措施, 可以起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 指认只能起到确定侦破方向, 提供查证线索, 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2. 搜查与搜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搜查是法律范畴内的一种侦查行为, 是搜索检查的意思, 意指搜寻犯罪的人或违禁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