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题目, 01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BR> 02 试论简易程序<BR> 03 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BR> 04 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BR> 05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BR> 06 论证人证言<BR> 07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BR> 08 论死刑复合程序的完善<BR> 09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BR> 10 论无罪推定原则<BR> 11 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BR> 12 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BR> 13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BR> 14 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BR> 15 论死刑核准权<BR> 16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BR> 17 论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BR> 18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BR> 19 论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BR> 20 辩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与完善<BR> 21 论辩诉交易<BR> 22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BR> 23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BR> 24 刑事诉讼中非法占据排除原则的构建<BR> 25 论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BR> 26 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与对策<BR> 27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BR> 28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BR> 29 论陪审制<BR> 30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探析<BR> 31 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BR> 32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BR> 33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探析<BR> 34 刑事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BR> 35 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BR> 36 论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BR> 37 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三)证据开示的程序以及违法制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2000 年 12月 18日 13:45 作者:龙宗智来源:京,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证据开示( Discovery )(注:对 Discovery 的中文翻译, 国内有不同译法, 一是发现, 二是开示, 三是展示, 四是先悉。第四种译法是由审判前的证据知悉所作的意译。鉴于这一程序着重解决诉讼双方之间的信息互给, 即揭示和出示, 本文采用证据开示这一译法。), 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也就是说, 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和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目前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围绕律师阅卷等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 证据开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 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本文拟采用比较研究和法理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开示制度的一般法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问题作一探讨, 以求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思路和办法。一、证据开示的概念、内容和意义(一)概念和内容证据开示的基本涵意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 Discovery 的本来的涵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 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而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 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注: 《布莱克法律辞典》 1979 年英文版第 418 — 419 页。) 美国刑诉法学家大卫·W· 纽鲍尔说,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 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注: 参见 DAVID W· NEUBAUER : 《美国的法院和刑事司法制度》,第 253 页;第 254 页。) 在证据开示程序中, 被开示的信息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 也是主要的开示内容, 是一方当事人(注: 本文根据英美法并考虑叙述的方便将检察官亦称为当事人,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检察官在法律上未被视为诉讼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或将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如已作出的鉴定结论、检查报告, 已收集的物证、书证, 以及拟传唤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第二种是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例如,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 在被告人作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时, 必须将这一辩护的内容以及与这一辩护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事先通知检察官。同理, 在法律规定被告人有必要向检察官告诉某种情况的时候, 被告人就案件有关问题作出供述也被视为一种证据开示。第三种, 不是直接提供有关的证据和其他信息, 而只为诉讼对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况的机会。例如, 警方提供机会, 使辩方律师能询问由警方控制下的被害人或受到威胁的重要证人。我国刑诉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做法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