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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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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 2015 〕 69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中国保监会 2015 年7月 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 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 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 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 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