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412(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2000 年2月 18 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 0年7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5年5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 年 11月 16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 2年3月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五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七条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管理。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不得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属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用户总水表( 含总水表) 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用户总水表以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阀门等附属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引水渠道、专用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