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法适用下的法律冲突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律师法》 2008 年6月1 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从而导致的与现行刑诉法之间的冲突。对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们应该承认一部好的法律应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是努力让它在法制的土壤中生存成长, 让它成为新的社会规则。关键词: 律师法; 适用; 法律冲突 2008 年6月1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施行, 它的修订过程引起了巨大关注, 它的施行更是带来了司法界的巨大争论。而关注和争论最主要的集中在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从而导致的与现行刑诉法之间的冲突。也正是因为上述冲突, 致使很多人在该法甫将实行时, 便质疑该法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遵守。支持切实贯彻该法的一方认为,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虽分属基本法和一般法, 但我国《立法法》并未规定基本法优于一般法。其次,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律师法》制定与修改的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但我国法律规定, 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休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授权, 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修订补充相关法律, 在此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应被视为同级机关创制的法律。最后, 基于以上两个原因, 解决两法的冲突, 只能以新法与旧法来评判, 修订的《律师法》属于新法, 它应占据上位。而反对在《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修改前适用该法的人则认为, 因为制定机关的不同,《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优于《律师法》, 人大常委会修订《律师法》所依据的也并非人大的授权, 而是因为该法本身就是属于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不能以人大闭会为由, 将其修订提升至由人大修订的高度。应认为, 《刑事诉讼法》属上位法, 效力优于《律师法》。我们注意到, 在多方呼吁建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规定的情况下, 实践中, 确实也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针对修订后《律师法》的适用出台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或仍参照刑诉法规定对律师的权力予以制约, 或部分适用律师法的规定给予律师相关权力。这也使得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和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待上述问题时, 有些无所适从。其实, 回到问题的本质上来, 法律的冲突实质就是不同法律理念的冲突。导致修订后《律师法》适用的冲突并不仅仅在于基本法与一般法, 上位法与下位法, 新法与旧法的法律理论上的争论, 而更深层面的在于整个司法界, 并由此体现的对于法律发展方向, 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一、就社会公众而言, 他们要求在面对法律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社会公众越来越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在面对非法侵害时, 还是受追诉时。而国民法律素质与修养是参差不齐的。因此, 很多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时, 往往会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认知, 而迫切需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给他们帮助。这个人在向他们提供帮助时如果受到诸多的制约,将导致他们对这样的帮助缺少信任感, 并对这样的帮助能否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高度的怀疑。正基于此, 社会公众希望为他们提供帮助的人在帮助他们对抗强大的司法权时, 能有更多的权力。二、就律师而言, 他们要求能有更多的权力以增强自己职业行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