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与案例(一)文献资料 1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节录)(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 第一章国体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二章国土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第三章国民第一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第二条中华民等。第三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第四章国会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第二十一条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第二十三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第二十三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举之议员组织之。第二十四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第二十五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如有余罪时付法院审判之。第四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第四十六条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第四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第四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第六章大总统第五十五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成立。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第五十七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第六十三条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第六十四条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第六十五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前项教令,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第六十六条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第六十七条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之编制,以法律定之。第六十八条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第六十九条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第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及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过二次;每次期间不得过十日。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另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第七章国务院第八十一条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布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第八十二条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大总统非依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解散众议院,应即免国务员之职。……第八章法院第八十八条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第八十九条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