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资本约束制度的进化和机制设计(上) 以中美公司法的比较为核心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资本规制; 资本约束; 美国公司法; 比较法内容提要: 我国学者常常将美国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称之为授权资本制, 并将其与大陆法相对, 作为物种多元的样本, 同时也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时候, 进行理论折中的一端。本文从进化的角度揭示出, 在其他国家历史上也存在着和我国、大陆国家类似的法定资本制度,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规制技术, 乃至于法律理论和理念的变化, 这些僵化而无效的制度被不断的扬弃, 而代之以宽松的资本规制+ 趋严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1) 从政府通过法律强行性规范直接限制, 进化到股东、公司、董事和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2) 从注重公司资本的起点, 进化到以破产为核心标准来进行规制;(3) 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不当交易及其方式的事前限制,进化到对诚信义务的事后责任分配。公司法的规则嵌入在市场自由交易和政府规制之间, 资本制度尤其如此。市场交易是公司法追求经济效率的保证, 而政府规制则要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交易安全和克服外部性。目标的不同界定了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侧重点的差异。这种不同方向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权衡(trade-off) 方式。公司的资本制度,就是这种目标多元化规则下的产物。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的计算、融资途径的多元化等等反映了市场目标, 而资本规制, 出资要求、资本维持、对公司分配的限制等制度则反映了规制目标。尽管市场目标和规制目标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缺一, 但两者并不是简单地混同。从 1811 年纽约州最早允许自由设立私人公司以来, [1] 在过去的将近 200 年的公司法历史中, 资本规制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资本市场对公司法的推动之外, 规制的有效性也挑战着传统的资本规制方式, 这导致了资本规制制度不断趋向于放松的变化。中国的公司立法是一个借鉴和学习的过程, 比较法研究是主要方法, 对公司理论的探讨尚不深入。在这种背景下, 比较研究更多地是一种平面化的法条比较, 缺乏对理论的梳理。[2] 资本规制制度研究也是如此, 既有的研究多数将不同的规制, 比如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看成是生物多样性的表现, 或者是规制偏好的不同, 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 规制的进化。本文试图以规制机制设计和规制进化的角度, 对公司资本的规制制度进行分析, 进而评述公司法的立法规则, 展望中国的司法实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资本规制的历史进化通常认为, 对公司资本的不同态度, 比如大陆法系采用法定资本制, 英美法系采用授权资本制, 不过是生物多样性的表现。但实际上, 对公司资本的规制, 是一个历史的进化过程, 也是一个不断地趋向于放松的过程。法定资本(legal capital) 在英美法上也有长期的历史, 并且在商事公司的发展历史中,存在了很长的时间。[3] 从理论上来说, 法定资本的规则设计, 来源于早期的公司本质理论。在公司法的历史上, 出现过三种理论, 要求法定资本。最著名的是斯托里(story) 的“托管资金”(trust fund) 理论, 在其 1824 年为 Woodv. Dummer(20 F. Cas. 435, No. 17944, C. C. D. Me) 一案的判决中的, 他声称银行的“资本股票”应当被视为对其债务支付的保证或者信托资金, 法律应当为了实现这种目的而设立适当的标准。[4]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 1892 年在 Hospes v. Northwestern Mfg. & Car Co. (48 Minn. 174, 50 N. W. 1117) 一案中确立的隐瞒(holding out) 或欺诈(fraud) 理论。最高法院认识到托管资金理论是非常笨拙的, 明确地表达股东应当按照面值支付对价,是基于侵权法上的误导(misrepresentation) 规则。基于这一理论,第一,债权人没有依据再向股东提起诉讼,除非在破产的时候; 第二,向公司提供信用的债权人在股票发行之前不能对公司提出诉讼。当然, 这一理论也有问题, 法院没有解释为什么实施欺诈的不是公司而是股东。第三个理论是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些法院会简单地解释,这是法定的义务(statutory obligation theory) 当法律面临保护债权人的需要, 并且在理论中拘泥于将公司看成是“财产的集合”, 或者是“信托财产”而不是主体的时候, 就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