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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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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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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之后, 包***、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在各地抬头, 直接挑战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 呼吁立法惩治包***、婚外情, 增加配偶权的呼声很高。尽管许多法学界人士赞成将配偶权写进修订后的《婚姻法》,但大多数社会学家的看法却绝然相反,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法律不应过多干预感情方面的事务。在激烈的争辩之后, 修订后的《婚姻法》绕开配偶权这个敏感的话题, 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它是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 还是离婚过程中的离因损害赔偿,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学界也很少有人探讨这个问题。本人认为: 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 它所规定的过错方损害赔偿实质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 不能针对“第三者”或“***”。妻子要想起诉“第三者”或者“***”, 还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权, 在目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的情况下,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 关键词] :配偶权,婚姻,离因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的立法史上, 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 能像《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 2000 年初,《婚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 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收到 4000 多件反馈意见,此外,中央各大传媒也征集到了 1000 多名公众的立法意见。随后,北京民意调查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次全国《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共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 31 个省市区的 7357 名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进行了问卷。 90 %左右的人明确知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三项原则, %的人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1] 一、妻子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虽然绝大多数国人知道婚姻法规定有一夫一妻制度, 但婚外情、包***、姘居、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并且愈演愈烈, 伴随着婚姻法修订稿讨论的深入人心, 立法惩治第三者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且有人开始付诸司法实践。 2000 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 该案的案情是: 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 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 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 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 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2] 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个案例, 由于它涉及当时争论激烈的配偶权, 在当时引起普遍的关注。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 一审法院判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什么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要“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 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 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 更没有规定配偶权, 如果说“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侵权人是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