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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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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信访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1126( 颁布时间) 20060201( 实施时间)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 年 11月 26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六章信访秩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 维护信访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 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科学、民主决策, 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指导本机关的信访工作, 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尊重人民群众意见, 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 通过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 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遵守信访秩序。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二) 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结果; (三) 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 (六) 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 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