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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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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大行政管理论文摘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战略举措。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 都存在与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法体系。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依法行政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理论界各自从不同的角度, 阐述了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综合中央相关文件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提法, 结合行政学和政治学相关原理, 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 就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服务人民和社会为宗旨, 以社会和大众需要主要导向, 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 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任务的现代政府。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一) 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也是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坚持的理念。以人为本, 在现阶段就是以人民为本, 就是一切为了人民, 把人民放在根本的位置上。政府的政策、举措, 都应该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尊重人民意愿, 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二) 服务型政府是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有限政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再充当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角色, 而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权; 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 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通过分权, 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严格归位, 政府主要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三) 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无论是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 还是从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看, 服务型政府都需要以法治作为路径依赖。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保证政府服务行为的规范性, 减少主观随意性,从而稳步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 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四) 服务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政府必须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勇于承担行政责任, 方能获得人民的信任。政府要将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平等制约观念, 要着力维护并推进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有坦然接受公众监督、批评的姿态、勇气与责任感。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都要给人民一个说法, 都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推进现行行政法变革,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法制保障(一) 确立适合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理念服务型政府以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 这种转型必然对现行行政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产生冲击。一是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 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二是由原来的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 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这种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建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以社会为本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急迫的现实课题。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制度表现丰富多彩, 可以视为行政民主性逐步增强的成果, 例如: 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的发展; 代表评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发展等民。(二)改革行政法运行机制第一, 规范和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和程序, 加强行政法立法充足而优良的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机关有法可依的前提, 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条件, 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行政立法实践,我国目前己经初步形成了由宪法统领、自上而下呈金字塔形的行政法制体系。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 我国当前行政法制仍然短缺,而且己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须回应。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制的供给机制, 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保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法可依。要改革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 要建立行政法制的过滤机制, 如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 确保行政法制的有效性;要确立立法原则,如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 确保行政法制的科学性; 要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从实际出发, 制定和颁布新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