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企业清算实施细则深圳年休假实施细则
企业清算法律制度是企业法制中的一项基础制度。清算制度作为企业市场准出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意义不言而喻。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企业法人包含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它形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详细包含下列情形:
(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因法院判决而终止;
(三)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四)法律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因依法被撤销或被责令关闭的企业,未按条例要求的时间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相关清算的书面材料,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其清算开始日按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办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书面材料包含:
(一)下列文件之一: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决议或决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裁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或关闭企业的决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人的身份证实;
(四)企业经营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需延长清算期的,清算组应在清算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清算主管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其它事由包含仲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清算期需中止或恢复的,由清算组作出决定,报清算主管机关同意。
第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企业申请是指企业的权力机构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除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正在进行的相关诉讼或仲裁的材料;
(三)清算主管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企业或投资人应预缴部分清算费用,其数额由清算主管机关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确定。
申请人预缴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管机关设置银行专户先行保管;清算组成立后,清算主管机关将预缴的清算费用及利息转交清算组。清算主管机关对清算组的清算费用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清算主管机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清算主管机关指定。
第十一条 清算组组长的职责以下:
(一)全方面负责清算组的工作;
(二)确定清算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
(三)召集并主持清算组会议;
(四)督促清算组组员按期完成清算工作;
(五)企业组织清算的,应立即向投资人汇报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应立即向清算主管机关汇报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
清算组组长不推行职责的,由企业权力机构或清算主管机关更换清算组组长。
第十二条 清算主管机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组织清算组的,投资人拒不参与清算组或拒不推行清算工作职责的,不影响清算工作进行。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其它法定原因包含:
(一)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