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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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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0326( 颁布时间) 20090501( 实施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 第 10号( 文号)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 1年9月26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 年3月 26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章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处理第三节复查、复核第四节督查、督办第六章信访秩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重庆市信访条例》已于 2009 年3月 26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5月1 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3月 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 畅通信访渠道, 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 信访工作督查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第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信访人建言献策。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 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 检举违法违纪行为, 对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 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方便信访人就近查询相关信息。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信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三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 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逐级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四) 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