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办法( 试行) 来源: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者: 添加时间: 2012-07-23 点击: 1509 次第一条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方便、快捷办理保险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外县(市)外,本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 当事人按照《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处理的交通事故, 以及本市辖区道路上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无伤人、无物损, 且单起事故损失在 40000 元以下(不含 40000 元)的交通事故。第三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 当事人应当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理赔资料, 在撤离现场后二个工作日内, 共同到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 以下简称理赔中心) 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简易程序) 后二个工作日内, 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理赔资料, 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第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又有争议的, 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应当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由派驻理赔中心的交通警察认定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调解。第五条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事故情况与《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协议书》明显不符的, 保险公司可以提请派驻理赔中心的交通警察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条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派驻理赔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受理处申请人民调解或仲裁调解。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 符合到派驻理赔中心的船营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受、立案的, 可以直接到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到理赔中心巡回法庭受、立案的,可以到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条当事人需要法律咨询的,可以到派驻理赔中心的法律咨询室免费咨询。第八条除理赔中心外,保险公司在我市其他地点设立理赔点的, 当事人可以就近办理。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未进驻理赔中心,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 按其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第九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同等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溜车的; (六)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撞前车的; (七) 驾驶机动车倒车时, 与车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 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车辆的; (九)违反超车规定的; (十)违反会车规定的; (十一)违反速度规定的; (十二)违反牵引规定的; (十三)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十四) 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与准许规定通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五) 违反装载规定, 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