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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详解.ppt

上传人:s0012230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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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日照市科技学校高飞颁布实施时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根据 2013 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件规章的决定》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4 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 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讲7个方面内容(共44条) ?第一章总则—— 8条?第二章培训—— 3条?第三章考核发证—— 9条?第四章复审—— 7条?第五章监督管理—— 9条?第六章罚则—— 5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 8条) ?第一条(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解释)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11 个类别、 51 个工种)。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分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一章总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一章总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监督)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 3条) ?第九条(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二章培训?第十条(机构)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