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鹿特丹规则就下列条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条件是: 1. 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货物未经过承运人或履约方实际检验;并且 2.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在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之前以其他方式实际知道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货物的情况;和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是: 1.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对集装箱或车辆称重, 且托运人和承运人均未在装运货物之前约定对集装箱或车辆称重并将其重量记载在合同事项中;或 2. 无实际可行或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集装箱或车辆重量。第四十一条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除合同事项已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作了保留外: ㈠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是承运人收到合同事项中所记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㈡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就任何合同事项提出的相反证据不予接受: 1.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已转让给善意行事第三方的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 2.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载明必须交单提货, 且已转让给善意行事收货人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㈢承运人提出的针对善意行事收货人的相反证据, 在该收货人依赖载于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下述任何合同事项时,不予接受: 1.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 此种合同事项由承运人提供; 2. 集装箱的号码、型号和识别号,而非集装箱封条的识别号;和 3.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第四十二条“预付运费”合同事项载有“预付运费”声明或类似性质声明的, 承运人不能以运费尚未支付这一主张对抗持有人或收货人。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是托运人的,本条不适用。第九章货物交付第四十三条接受交货的义务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 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 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 无此种约定的, 应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以及运输情形, 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第四十四条确认收到的义务收货人应按照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履约方的要求, 以交货地的习惯方式确认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货物。收货人拒绝确认收到货物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第四十五条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 ㈠承运人应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 ㈡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未在合同事项中载明的, 控制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或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 将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告知承运人; ㈢在不影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下, 如果货物未能交付是因为 1. 收货人接到了到货通知而未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 2. 承运人因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而拒绝交货,或 3. 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则承运人可以通知控制方,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控制方的, 承运人可以通知托运人,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控制方或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通知单证托运人,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㈣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三项按照控制方、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解除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第四十六条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其中载明必须交单提货的: ㈠承运人应在收货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并提交不可转让单证时, 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 未提交不可转让单证的, 承运人应拒绝交付。所签发不可转让单证有一份以上正本的, 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即可, 其余正本单证随即失去效力; ㈡在不影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下, 如果货物未能交付是因为 1. 收货人接到了到货通知而未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 2. 承运人因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或未提交单证而拒绝交货,或 3. 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则承运人可以通知托运人,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托运人的, 承运人应通知单证托运人, 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㈢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二项按照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 解除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 而不考虑是否已向承运人提交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第四十七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一、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 ㈠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