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洗衣协议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它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它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用户保管。
2.用户遗失取衣凭单或其它收据时,应立刻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用户未提醒取衣凭单或其它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实,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用户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它收据无法识别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验和点收
1.用户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验该衣物有没有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它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验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通知。用户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通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能够减轻或免去。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觉衣物有第一款要求的情形的,应立刻通知用户,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它收据。其怠于通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用户有怠于通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去赔偿责任。
3.用户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验衣物内有没有货币或其它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觉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用户怠于检验的,其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减轻或免去。
第三条 洗涤标示和洗涤方法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验有没有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法。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用户指示的洗涤方法,致使送洗衣物毁损比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它情形而不能返还的,用户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它单据证实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它原因计算。无发票或其它单据的,依下列要求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用户和洗衣业者能够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赔偿后,发觉送洗衣物的,应立刻通知用户。用户可于通知抵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用户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