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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个条款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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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个条款的探讨.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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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设计中出现题的探讨,分几个方面:一、设在首层或二、三层的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排烟系统,在什么情况下设置;二、走道应如何考虑排烟系统的设置;三、防排烟风机设置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四、变形缝两侧是否都应设防火阀;五、建议将防排烟系统设为独立章节。针对这些问题,本人根据个人实际设计经验,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关键词: 高层民用建筑排烟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 年版)(以下简称《高规》)自 2001 年 5月 1日施行以来, 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然而在执行《高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探讨,以下是本人在工作中对一些设计问题的看法。一、设在首层或二、三层的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防排烟在《高规》第 条中要求娱乐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对这一条文不同的设计人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要求设外窗,以便发生火灾时排烟,如无外窗要加设排烟系统;另一种是即使无外窗也不需要排烟,因为条文中并没有要求加设排烟系统。本人认为设外窗是不实际的: 1、对于娱乐场所,由于各个房间为避免互相干扰,密闭性较好不,要考虑隔音,是不会考虑可开启的外窗; 2、发生火灾时,自动报警系统先发出警报,人员急于离开,很少有人考虑开窗排烟。建议应采用一种在娱乐场所代替外窗的产品,设置在外墙上,有明显的标识,提醒所在人员,发生火灾时, 将其击碎,便于排出烟气。该产品只要满足不燃、隔音、易击碎、面积大于该房间面积的 2% 即可。对于无外墙的娱乐场所,如疏散距离太长,应在走道加设排烟系统(见二)。二、走道应如何考虑排烟系统的设置《高规》第 条“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该条文的排烟口指的是机械排烟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应为多少?《高规》中没有界定。由此使设计人员在执行《高规》时产生如下疑问: a) 《高规》第 条“长度不超过 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和《高规》第 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O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这两条中内走道长度界定在 60m 的理由是什么? b)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大面积、大进深的地上房间,当进深超过多少时要设机械排烟设施? c) 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的长条形内走道,当仅有一个尽端可开窗时是否可行? 《高规》第 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长度超过 2Om 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该条条文说明“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为 20~ 30m ”,很明显该条文采用了 2Om 作为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下限值,以判定高层建筑的内走道是否设排烟设施。《高规》第 . 3 条和第 条,以 60m 作为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上限值,判定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的内走道是否设机械排烟设施。但《高规》条文说明并没有对这 60m 内走道长度上限值作必要的阐述。笔者认为《高规》中采用 60m 作为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的上限值,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