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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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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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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 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 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凡未经评定或未达到上述类别的公办幼儿园, 由幼儿园申请, 市直幼儿园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二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各县区幼儿园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 15%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 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 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 30% ,(省规定: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