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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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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号)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与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与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得湖泊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与水生野生动植物得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得保护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与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得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得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得目标。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得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与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得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得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得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与区域内得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得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得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得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与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四)湖泊水质监测与水资源统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得管理与监督;
(七)湖泊水生态修复;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得其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得管理机构负责湖泊得日常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水污染源得监督管理;
(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与信息发布;
(四)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
(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得其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禁渔区与确定禁渔期;
(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三)渔业养殖得监管;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组织制定与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得其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得建设、管理;
(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
(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
(四)湖泊生物多样性得保护;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得其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完善湖泊保护得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得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