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 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不是指实际居住地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二) 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1、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2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确定个人应税收入的来源地, 是纳税人履行何种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3)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4)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7) 因持有中国境内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 扣缴义务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 所以凡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人所得有 11 项。(一)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具体见表 7—1。 2 表7—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 元的部分 50 2 超过 500 元至 2 000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 000 元至 5 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 000 元至 20 000 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 000 元至 40 000 元的部分 251 375 6 超过 40 000 元至 60 000 元的部分 303 375 7 超过 60 000 元至 80 000 元的部分 356 375 8 超过 80 000 元至 100 000 元部分 40 10 375 9 超过 100 000 元的部分 45 15 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20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税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2 .个体工商业户(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具体见表 7—2。表7—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l 不超过 5 000 元的部分 50 2 超过 5 000 元至 10 000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10 000 元至 30 000 元的部分 20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