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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核算有三种方法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
(一)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新创造价值的方法。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价值。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GDP。
1、总产出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2、中间投入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反映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转移
价值,一般按购买者价格计算。计入中间投入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的计算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的。
(二)收入法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计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GDP。
1、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应得到的全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福利缴款。
(1)货币工资是以现金或类似现金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劳务收入。
(2)实物报酬是生产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可以在自己的时间里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如发放的实物商品、出差补助、上下班交通服务等。
(3)社会福利缴款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未来的福利水平,企业替劳动者在当期所做的各种支付,包括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是生产单位在生产、销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货物和服务时应交纳的产品税,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拥有和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应交纳的其他生产税。
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进口税等,管理费中
的房产税、固定资产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防洪建设维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养路费、教育费附加和水电费附加等。
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是政府为了影响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水平,对生产单位做出的无偿转移支出,它通常被看作是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作为负生产税处理。
生产补贴不应支付给最终消费者,不包括政府对生产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助。
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生产税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不包括投资补贴。
—应按当期应交数计算,而不是实际交纳数计算。
3、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计算方法
—提取折旧的单位利用会计资料近似计算
—不提折旧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存量和折旧率计算虚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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