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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关于盗赃或遗失
盗赃或遗失物
 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
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 页。)。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共同损失分担说则在承认这种学说的前提下,主张丧失权利之人有权向取得权利之人求偿,要求于双方之间均摊所受损失,以求公平(注:参
  同时,肯定说忽视了受让人取得现实占有的重大价值作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根据不仅仅单方面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其权利,即“以让与人占有的虚像替代实像,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注:刘得宽 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印,第249页。),而且另一方面也是受让人的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保护所使然。准确地说,善意取得的成立既要求让与的相对方眼睛里有“客观”的外观事实值得信赖,也须于交易相对方之外的所有他人的眼睛里也有受让人占有的“客观”存在。否则,何以要求其他人尊重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何以此时的所有权有对世的效力。也正因为如此,德国联邦法院强调“善意取得的权利表征,不在于让与人的占有本身,而在于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实现”(注:王泽鉴 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31页。),此观点确有道理。
  (二)折衷说有违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原物所有人(本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的本义。众所周知,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强调动的交易安全而不得不牺牲本人的利益,“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负价值的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影响,缘于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力,它使得法律令本人负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无可非难。”(注: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载于
《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而于占有改定场合,善意第三人与本人对外观事实的形成均给与一定的原因力,二者对无权让与人有同等的信赖,此际使本人负交易安全的不利益已失前提。此时不仅不能厚此薄彼,反而应强调回复所有权神圣之法则,保护真正的原权利人,否认善意第三人能依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
  同时,折衷说易引起交易相对方之间的纷争,且有违公平观念。首先,诚如共同分担损失说所指责,折衷说会导致和助长先下手为强的不公平观念,导致交易相对方矛盾的加剧;其次,从折衷说立论的基础,即以占有改定方式为双重让与或双重设定让与担保情形考虑,于本人与第三人均未受物的现实交付前,二者的所有权均属不确定,彼此互为所有权人,此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主义相悖;同时,这种状态下会导致被告一方胜诉,其结果是二者均不敢主张权利,使有重大过错的让与方坐享物的利用,难称公平。
  (三)共同损失分担说漠视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企图以衡平的精神将损失均摊于冲突的主体之间,追求一种无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