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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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外币资金池的关系图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三、外汇资金池政策沿革
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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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币资金池的关系图
国内资金池 国际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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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头寸
调入头寸
不同资金池资金的划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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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和国际资金池属于同一境内主办企业
国内和国际资金池分属境内、外主办企业
调出头寸
内部资金划转
境外放款
调入头寸
内部资金划转
外债
二、境外放款和外债的规定
1、境外放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额度不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中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现行资金池试点规定:境内成员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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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债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借用外债。
中资企业:短期外债由外汇局审批,中长期外债由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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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资金池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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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入流出单向管理阶段
1、外资跨国公司来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
2004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已分配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对境外关联公司放款。
2、中资跨国公司赴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
2004年允许中资企业对境外子公司按照中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0%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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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资金集中管理阶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的国内外汇资金池。
允许集合成员公司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外汇资金需从主账户返回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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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背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的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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