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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4/2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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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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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一事不再罚”标准在中国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还有未得以充足明晰之处,造成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部分混乱、相悖状态。接下来就跟着X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有关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吧。  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篇1
  一、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确实定性。对多个机关全部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要求。比如有的规章法规要求对某一违法行为,能够由多个机关去处理,和此同时,不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全部不许可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所以,因为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足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一样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实际上产生“一事数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标准但却悖离标准的内在价值要求的正当、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的“一事不再罚”标准对适使用方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适宜的冲突适用规则。伴随行政法制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侵犯了不一样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一样利益客体的尤其法全部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多个不一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假如对相对人依据不一样的法律法规做出多个不一样的处罚决定,就显著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前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一样)”的标准。而假如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见面临通常法和通常法之间、尤其法和尤其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的“一事不再罚”标准对全部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一样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导。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因为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和智力结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负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一样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比如司机王某运输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终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中国和全部授权相关。
  行政部门和行政主体资格和对应的处罚权限。她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她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施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标准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篇2
  依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了,经过这次学****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升,工作上有了新的思绪,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和领会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主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