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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判定证据客观性和正当性之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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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判定证据客观性和正当性之判定.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4/2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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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判定证据客观性和正当性之判定

  摘要一直以来,中国全部是靠对驾驶员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测试作为定案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判定已经成为我们进行醉驾案定案的最为关键的依据。对于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判定只有排除合理的怀疑,最终的结果才能够含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判定的意见形成过程当中,必需遵守专门性、中立性和必须性的相关标准。而且还要确保在不存在部分无法进行排除的怀疑的前提之下,来更加好的证实其客观性。因为驾驶权本身是一个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尤其权力,其不属于自然权利的范围。假如驾驶员拒不配合进行检验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交通警察能够依据本身的合理怀疑对于驾驶员采取必须的强制手段,比如强制进行检验和测试等等。而采取此种方法所获取到的证据其正当性不存在疑问。假如采取强制方法进行采集检验的酒精含量的最终判定的结果在正当性和客观性上存在疑问则需要严格根据当中有关无罪推定的基础标准来对于驾驶员进行无罪处理。
  关键词醉驾犯罪酒精含量公正性
  中图分类号:D925文件标识码:ADOI:/
  一、由案例所引发的思索一怎样对于醉驾犯罪证据的证实力进行客观的评判
  案例:李某和王某等三人在某酒店喝酒,期间喝掉500ml装的52度茅台酒两瓶和酒精度为度的每瓶规格为750ml的张裕牌红酒2瓶。其中,李某在此过程当中共饮10杯白酒外加2杯红酒。李某酒后驾驶而且撞到了一对父女,对于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其不但不认错,在其停车以后还涉嫌殴打男受害人,随即逃逸。第二天,李某的企业职员,刘某“顶包”去当地的派出所自首。经过专案组的现场勘查和确定,张某认可自己饮酒以后违规驾车而且在此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逃逸,而且指使刘某为其顶包。因为本案最终并没有造成1人以上的受害人产生重伤的结果,所以最终没有包括到交通肇事罪。不过,对于本案的驾驶人是否组成了危险驾驶罪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一个意见认为,因为案件的现场存在无法复原性,所以我们进行案件的推定全部要依靠证据来进行。即使没有直接的相关证据,不过我们经过间接的证据也能够最终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随即将犯罪嫌疑人入罪。在日常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因为间接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入罪的案例也并不缺乏。在本案例当中,我们怎样对于李某在驾车的过程当中是否已经达成了醉酒驾驶的标准,现在已经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进行证实,不过假如我们经过进行间接证据的采集,比如: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自我陈说和相关的常识来进行判定,也可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我们仍然能够判定张某达成了醉驾的标准,而且其行为则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另外现在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当中也存在另外的一个意见,此看法认为要想进行过危险驾驶罪的组成和定罪,要求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必需能够达成醉驾的相关标准,只有这么才能够最终达成入罪的相关标准。在本案当中,因为无直接的证据来证实李某在驾驶行为发生的过程当中达成了醉驾的标准,所以并不能推定李某组成犯罪。
  由此我们可知,即使危险驾驶罪入刑已经有了数年的实践,不过截至现在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程序正在不停进行补充更改和完善的过程当中,而且因为进行危险驾驶罪入罪本身还需要含有相关的特殊要求,所以我们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必需要对于该罪在证据里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