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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美国政府政治论文范文

  美国是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们喜欢。

  篇一

  美国政府管制权力的历史考察

  摘 要 政府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现象在各国是普遍的做法,通常是基于保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构成征收则予以补偿;但对于未达到征收程度的管制行为,是否进行补偿,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本文聚焦于美国,以美国社会对政府的管制权力进行控制为视角,梳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历史观点和最新进展,揭示美国政府管制权力演进的历程。

  关键词 财产权管制 管制征收 警察权 正当法律程序

  作者简介:朱双阳,郑州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40-03

  美国社会肯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力,该权力被称之为管制权,同时对该权力抱持着时刻警惕的态度,防止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不当的侵蚀。一个普遍的认知是政府有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与对政府管制权力控制相对的是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当然,从现代民主国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出发,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不必然招致对政府权力的严格限制。但财产权保护理论的变迁对控制政府管制权力的影响将成为本文论述过程中的隐性脉络。

  一、美国财产权管制的基本理论

  美国涉及私人财产利用限制的理论有三种:传统征收eminentdomain、警察权管制police regulation和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声明“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公平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做公用。”�该条款成为美国公用征收的宪法依据。根据此宪法修正案,联邦及各州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但必须进行公平补偿。第五修正案也因此被称为“征收条款”,此类征收被称为“公用征收”eminent
domain,也是最为传统的征收类型。传统征收的依据为“征用权”,是自普通法时期就被广泛承认的、主权国家政府所拥有的一项权力,即为了国家或大众的需要,美赔偿的基础上征收私人所有的土地。�

  各州政府为了“公众健康、安全、精神或者综合福利”,对私人财产的使用进行管制regulation,例如禁止开发者在居住区周围建化工厂,将某一区域规划为公共用地所有者不得改变用途等,不需要进行补偿。州政府行为的依据是“警察权”,即州政府为了公共健康、安全、精神或综合福利而对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权力,该项权力为州所独有,联邦政府没有此项权力。“警察权”成为州对抗财产权人抵制政府管制行为的有力工具。

  如果警察权的行使造成了直接占据某私有财产,或者对私有地产进行限制使得该地产上的价值遭受严重损失达到了与征收相同的实际效果,则发生“财产取得”takings,应当适用征收条款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这种因管制行为而形成的征收,被称为“管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由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的认识毫不新鲜,事实上,在美国早期,对财产和精神的约束就非常普遍。政府行使主权权力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组织和管理,这种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美国宪法的拟定者采用了联邦主义,将一些权力保留于州,并且这些权力为州排他性地拥有,是联邦政府所没有的,对于州所具有的这些权力的集合,借助“警察权”这一词组代为表述。警察权的这一“权力束”包含了广阔的权利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无一可脱离其范围,其中州基于一定的公共目的而对私人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的权力正是其中受到持续关注和广泛讨论的一项。�在持续不断的对管制行为提起挑战的案件中,是否应当对这一权力予以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和方式上加以限制一向是争议的焦点。

  二、警察权与政府管制权

  “警察权”这一词组在美国法理论中是对州政府管制权力的一个普遍而又含混的代称。大多数有关管制征收的观点和文章都未超越这一基本的概念,在谈论管制征收权力演进之前,需要对警察权有必要的了解。

  一警察权――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

  “警察权”这一用语是在Marshall 和Taney 法庭尝试着界定联邦和州权力时提出的。1827年首席大法官Marshall 在Brown v. Maryland 案中第一次使用该术语,此案中,被告Maryland州要求外国商品进口者获取许可证并缴纳50美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