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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doc

上传人:wendy 2021/4/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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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禁止通行通告范文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部分道路对车辆进行限行,禁行,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供大家参考!

  篇一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篇二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源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海湖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西路,北至海西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朝阳东路祁连路至新村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博雅路南山路至昆仑大道。

  三、核定载质量为10吨以上含10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