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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调研
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调研
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持社会正义。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惯。
  第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自身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根据私权神圣的传统理念。国家和个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权领域,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终存在。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同生同长,基于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序良俗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诉讼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撤诉权等。这些无疑都具有国家干预的存在。
二、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意义
1.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怠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公司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有的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但对于上述案件,在当事人不愿起诉,其他人又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制度,只能导致诉讼主体的缺位。建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公益诉讼制度是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公

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以及宪法公益诉讼。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及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者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一)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如前所述,,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使之具备了可行性。
第一,法学理论特别是诉权理论的发展和突破,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所以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但随着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诉权理论朝着新的方向发展,逐渐出现了以“诉的利益”为基础的诉权与实体权利彼此分离的倾向,即如果起诉人提起诉讼能够产生其主张的利益联系,则被认为享有诉权。这就使诉权的考虑基于与起诉权有关的利益而不是权利。通过将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认定为诉的利益,可能的损害和现实的损害一样都可以获得保护,这就大大扩展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为起诉人基于与己有关的公益诉讼提供了诉权基础。诉权理论的突破,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依据。再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现需要诉权的真正享有,否则这种权利或权能就可能被大大限制甚至架空。根据《宪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
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第13条则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一些救济手段或多或少还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起到社会秩序的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