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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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
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八章63条。
部长:高强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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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总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文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件:处方标准
处方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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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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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通用名称
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是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名称。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
药物的名称包括药物的通用名、化学名、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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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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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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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处方标准(新《办法》)
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
发药药师 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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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处方标准(新《办法》)
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
儿科处方为淡绿色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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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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