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80421(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06 号( 文号)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4月 14 日省人民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7月1 日起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 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 % (体积分数) 的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价格、公安、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第六条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在显著位置加印(贴) QS 标志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 预包装饮料酒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第七条酒类产品出厂时应当附合格证, 合格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 QS 标志, 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葡萄酒以及酒精度超过 10%vol 的除外)、生产者名称、地址。酒类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 被委托企业应当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 因被委托生产加工的酒类产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企业销售。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白酒的, 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其它酒类产品的, 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电子监管码等质量标志; (五)在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以直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