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黑龙江省电大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教学点: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 2011 . 页脚. 目录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 1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 1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1 四、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2 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建议………………………………..2 .页眉. 页脚. 中文内容提要: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页眉. 页脚.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 1947 年巴基斯坦《防止腐败法》中规定: “公务员或任何他的受瞻仰者拥有与公开收入不相称的财物,而本人不能满意解释的,构成刑事不定罪”。我国 1979 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 没有其他来源, 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 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 有的是合法所得, 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 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 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 7 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 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 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 理论界素有争议, 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 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持有非法的巨额财产”是刑法惩罚的对象,“不能说明”是随附情节,是规定的工作程序而非实体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论”者则坚持认为: 本罪是对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行为的惩罚,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不法状态的存在, 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作为具有财产申报义务的特殊主体“说明来源”, 只要进行了说明, 经查证属实, 不管来源是否合法,均不构成该罪。相反, “拒不说明”就意味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这里的“不能说明”正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 而非举证行为, 因而本罪的举证责任并未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