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编者按: 近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 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 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郭岳萍(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业务沙龙, 沙龙的形式就是不宣讲, 重讨论, 不说教, 重参与。今天沙龙的主题是遗嘱和继承问题, 通过最近媒体上报道的两个涉诉案件, 对公证业务中与遗嘱和继承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案例, 刚好和我本人有关。 2012 年我办理了一个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杨先生去世后, 他所立遗嘱中的各受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打了场官司, 北京电视台报道了这起案件, 法院也到我处对遗嘱公证的卷宗进行了调查。首先由和我一起承办这次公证的公证员助理姚娟介绍一下情况。姚娟: 案情是这样的, 杨先生家中共有兄弟四人, 父母均已过世,杨先生排行老三,有一位同居多年的“朋友”马女士。 2012 年3月 10 日,杨先生通过拨打我处电话的方式向我处提出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经了解, 杨先生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 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经审查, 公证人员到医院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杨先生在遗嘱中表示:“本人之所有现金、银行存款、古玩、股票及其他物品, 在本人身故后均归马女士所有, 由马女士继承并全权进行处理。本人拥有的房产一处, 在本人身故后, 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的权益归马女士所有, 三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弟弟甲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大侄女乙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二侄女丙继承所有。”***期间杨先生的神智清醒、思维正常, 对公证员的提问均有正常的反应和正确的回答。之后,杨先生在 2012 年4 月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存入银行。当杨先生去世后, 马女士和杨先生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其他受益人认为马女士将售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的行为违背了杨先生的生前意愿并侵害了受益人的权益, 遂将马女士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按照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分割售房款。本案中, 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售房款应如何处理, 原告认为, 杨先生不了解法律, 出售房屋的本意是便于遗嘱受益人分割房产,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售房款应按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马女士则表示,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 公证人员已明确告知在遗嘱生效前, 处分相关财产的法律后果, 杨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愿是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故在生前出售了房屋,将售房款作为现金和存款留给自己继承。郭岳萍: 对于公证后立遗嘱人对财产进行了处分, 做出了与公证遗嘱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使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嘱继承开始前灭失或部分灭失、所有权转移或部分转移的, 遗嘱如何认定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应当没有太大争议。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 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 对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告知应当进行到什么程度合适。陶峰: 2013 年2月 18 号下午, 法院通知要来查阅卷宗, 调研部调卷看了一下, 认为公证员的工作没有问题。当天晚上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该遗嘱继承纠纷的报道, 短片中原被告对公证书本身均没有异议。我注意到短片中被告马女士说: “公证员跟他( 杨先生) 说了, 在你生前可以随意处置你的财产,你也可以把遗嘱撤销,房子你也可以随时卖。”记者追问有没有跟杨先生说把这个房子卖了可能对遗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马女士说:“公证员就跟他说了,你卖完了之后就变成银行存款了。”看到这里,我认为马女士的表述有不实的内容, 公证员不可能这么跟当事人做告知, 第二天查阅笔录和与公证员核实也证实确实如此。另一方面, 我认为法院来查阅卷宗, 可能也想看看谈话笔录的内容, 如果公证员真的像被告表述的那样告知立遗嘱人, 从审理案件的角度讲, 原告说立遗嘱人出售房屋是便于分割房产的主张就不成立了, 对法官来说, 案子就好审了。针对告知的问题, 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笔录里加上处分的内容。黄安江: 我倒是认为, 笔录里不一定把每种情况的法律后果都说到, 可以告知当事人“可执行遗嘱内容以你最后死亡时存续的财产为准”。何治力: 目前关于告知的内容, 各个公证员都有自己的把握, 但基本的要素包括:(1) 公证遗嘱的效力,(2) 可以修改,(3) 可以撤回,(4) 可以处分遗嘱中的财产。我认为上述内容点到为止。既可以满足《公证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告知要求,也不会出现冗余的情形。郭岳萍: 后续的案情是, 当西城区人民法院到我处查阅卷宗的时候, 发现卷宗里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同时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公证, 从这份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