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探析职务侵占罪之疑难杂症
职务侵占罪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依据第二百七十一条要求,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和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要求定罪处罚。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先前很多疑难问题已得到处理,但伴随社会的发展,又产生了很多新的司法疑难问题。除了即存的本罪和她罪的认定问题,2021年颁布的因提升了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造成了新的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出现。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方面,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财产全部权”的探析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财产全部权。其中,“企业”是根据要求设置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设置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多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它单位“是指除上述企业、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或民办的机关,和各类团体。财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但指已在企业、企业、其它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含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含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含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21年2月15日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上述“其它单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比如艺人独资成立的工作室。若艺人的经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用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另外,股权也能够成为本罪的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企业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直接认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伴随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手机通讯流量包也成为本罪的对象,通讯企业的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自己或亲友无偿办理优惠的流量包套餐,或将优惠流量包套餐非法出售给她人,数额较大的也组成本罪。现在中国对虚拟财产还没有对应的计价方法,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要求,以嫌疑人的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二、对“职务”的了解,区分本罪和偷窃罪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含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和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它人员的和职务、岗位相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它人员,或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轻易混入现场、易靠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组成本罪,组成犯罪的,应该以她罪如偷窃罪论处。
公报案例上海市李某职务侵占案中,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一般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但负有将货物安全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