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中供暖协议书|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协议书
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给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沽源县人民政府关要求,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和计费面积
(一)用热地点:号楼门号
(二)供暖面积:平方米
(三)供热面积的计算:居民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如无房屋产权证则按以下公式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共用墙体面积+非共用墙体面积。
非居民用户: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经供暖单位测绘查对后,确定最终供暖面积。
第二条采暖费标准、支付期限及方法
(一)采暖费价格:元/㎡。
(二)每十二个月5月1日至当10月15日为缴费期,乙方应在此期间主动交纳当年采暖费,甲方应采取多个形式主动收费。
第三条供热期限和质量
(一)冬季供热期为每十二个月10月15日起至第二年4月15日止。
如遇气温特殊改变,则按沽源县人民政府决定推行。
(二)供热期间,未和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有权要求乙方对用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协议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阻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热费结算。
(三)、对新增用热户,甲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的用热设施进行检验验收。
乙方使用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用热设施,在用热参数达不到乙方要求时,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的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乙方违法用热时,或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时,甲方有权随时中止供热,所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甲方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暂时检修、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热时,甲方应视情况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应立即组织抢修,立即恢复供热。
在其它特殊情况下,甲方可先停止供热,以降低双方的损失。
(六)甲方有义务根据协议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根据协议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热力。
(二)、乙方新增或增加用热面积,应该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根据要求办理相关事项,交纳相关费用。
(三)、乙方变更户名,应该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变更用热性质、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甲方立即、足额交纳采暖费。
(五)、乙方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该认真维护,立即检修。
并应主动配合和接收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甲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供热设施正常的情况下运转,甲方能够正常向乙方正常供热,但甲方无故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且甲方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