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员体检标准
试行期的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正当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尤其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效指标连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效指标连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效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要求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多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效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重复发作或经检验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或有显著视功效损害眼病者;
●双耳都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推行职责的其它严重疾病。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它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舒张压。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改变者;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验无改变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连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连续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