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0410( 颁布时间) 20090701( 实施时间) 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号( 文号)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8 年 12月 30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9年3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四章水质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设施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于 2008 年 12月 30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 9 年3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9 年7月1 日起施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9 年4月 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水源,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 不含东川区) 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 并对各县(市) 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 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 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市、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总体规划, 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公共供水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与城镇规划、建设同步实施。第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市、县(市、区)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设施的档案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第九条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条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生产、生活用水, 并接受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