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130( 颁布时间) 20120301( 实施时间)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 5年12月26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1996 年4月 12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 6年12月31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7 年1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 1年12月29 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 2 年1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保护职责第四章防治水源污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 防治污染, 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第三条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 落实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条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委会) 行使市人民政府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能。保委会由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利(水务)、农林、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卫生、工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保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委办),保委办设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委会的日常工作。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政府) 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 具体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 并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应当对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 作为相关政府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附图), 并设置标志。第九条一级保护区: 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 100 米的水域和陆域。第十条二级保护区: 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 1000 米的水域和陆域; 北河泾入湖口上溯 5000 米及沿岸纵深 500 米、野尤泾、庙泾河及沿岸纵深 500 米的水域和陆域;以庙泾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1000 米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