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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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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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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200 8年7月25 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 8年9月25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 年 10月 15 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公布自 2009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四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第五条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 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纳税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单位应当按年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第七条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 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 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 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前款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第九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 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第十条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 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 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第十一条职工离开本行政区域,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 用人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