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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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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解读.doc

上传人:phl805 2021/4/28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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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编者按:
    自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全文的基础上,本期栏目请参与制定该规定的相关部门专家从《规定》产生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方面,对其做一个解读,期待能对广大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新的规定有所帮助。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
    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为了使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国家质检总局依据《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部门过去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起草了规章草案。
    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定义、管理依据和基本管理原则;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规定了安检机构的设置原则、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