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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小论文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的具体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应。
法律文书语言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文书语言的主要因素及使用规则。作为全民族语言的变体语言,法律文书语言的主要语汇来自全民族语言的语汇库,法律语言的语法规则,主要地还是全民语言的语法规则。但是法律语言既然产生于法律业务的特殊活动,那么它就必然具有特殊的思维方式及表达方式,形成自己的特殊语汇和语言使用规律。一、法律文书的词语构成法律文书语言的词语同全民语言的词语一样,是语言中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单位,是造句材料。法律文书中的词语由法律术语****惯用语及普通词语构成。(一)法律术语术语指某门学科或某个领域内使用的专门用语。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同其他学科一样,拥有一批固定的专门用语。这些专门用语描述着法律科学所特有的事物(现象)以及相应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概括,反映着法律事物(现象)的本质特征。这些专门用语,运用于法学领域,成为法律语体的主要标志。这便形成了稳定、精确的法律科学术语,简称法律术语。
法律文书必须通过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因此,它在语言文字方面也必然有其相应的要求。基于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要求很高,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要求:
准确就是用最贴当、最恰当的语言来反映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也就在选字、遣词造句以及标点符合都应确切、恰当,不能产生歧义。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字斟句酌,以免产生歧义。否则,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与结论之间的大相径庭。有人认为法律文书和刑事诉讼实务文书不同。因为字不涉及生杀予夺的大事,所以语言不准确甚至有些差错都没关系,其实不然。要做到语言准确,必须避免错别字的产生,错别字往往会影响文书语言的准确。不生造词句,有些制作者由于受外界影响或表达能力的局限,往往生造词句,使文章意思令人费解。尽量少用抽象的语言,抽象的语言就是意思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如“原告认为被告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非常抽象,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明白其含义,但是在法律文书中出现就违背了准确的原则。切忌指代混乱,指代混乱是指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指代不明确,从而造***物的关系的混乱不清。比如有些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称谓不清,在同一文书中会用“原告×××”“、被告×××”,一会用“原告”“被告”,一会又用“我”“、他”“、她”。很容易产生歧义。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重要特点,但这里所说的准确不是绝对的准确,而是相对的准确。为此在强调语言准确的同时制作法律文书还必须注意适当使用模糊语言。如涉及予隐私和商业内容时,必须使用模糊语言来概括,不应详细表述。可见,使用模糊语言,并没有否定法律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