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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报废标准、延缓最长年限车类报废标准延缓最长年限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年 50万公里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2、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3、九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4、各类营运的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0年 50万公里 5年 5、各类出租汽车 19座以下 8年与其同类车一致不得延缓 19座(含)以上 2年 6、微型载货汽车 8年 30万公里不得延缓 7、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10年 40万公里 5年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即全挂汽车列车) 8年 45万公里 4年 9、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30万公里 4年 10、农用三轮运输车(三轮汽车) 4年 15万公里不得延缓 11、农用四轮运输车(低速货车) 8年 25万公里不得延缓 12、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45万公里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13其他汽车 10年 45万公里 5年 14、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8年3年 15、正三轮摩托车 7年3年注: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标准予以核办延缓报废手续;出租车是指乘客到达目的地且计程或者计时收费的载客机动车。备注: 1、所有延期使用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对于延期使用的汽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 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收回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3、延期使用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收回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4、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 5、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6、营运、出租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出租车辆,一律按营运、出租车辆 8年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本明细表根据下列文件整理: 1、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 1997 〕 456 号) 2、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交管[1997]261 号) 3、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 199 8〕 407 号) 4、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日期的通知( 公交管[1998]201 号) 5、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 2000 ] 1202 号) 6、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 号)(公交管[2001]2 号) 7、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 号) 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2001 〕 234 号) 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四部委 2002 年 33号令) 10、《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经贸资源〔 2002 〕 498 号) 需要提醒车管民警,特别是准备购买二手轿车的车主:有关文件专门规定“营运、出租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出租车辆,一律按营运、出租车辆 8年强制报废标准执行”,因此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一定要查看车辆原来的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发生争执。本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仅就“年限”问题整理,未涉及诸如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车辆严重损坏等纯技术性报废指标,具体执行中若有异议,请查阅相关文件,以文件规定为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7 〕 4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 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 年7月 15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 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