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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 7年1月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 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10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正确履行职权,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由检察人员承办, 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 各司其职, 互相制约, 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 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 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 非法拘禁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 非法搜查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 刑讯逼供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 暴力取证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 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 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 破坏选举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 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 应当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