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考核办法
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创业青年自主创业,规范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入园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根据《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管理意见》和《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的暂行办法》(回政发〔2009〕3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办法由昌平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会同示范园管理机构成立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评审小组以企业材料审查和召开评审小组会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审小组成员由企业业务相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一般包括:团区委、回龙观镇、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科技园区、工业局、商务局、经信委、区投资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 考核流程
第三条 每年设定两个考核周期,具体考核日期由示范园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入园时间的具体情况确定,示范园管理机构在考核前一个月通知考核企业,考核企业需按时提交所需材料,若考核日期截止前不能提交考核资料的,视为放弃考核。示范园管理机构在考核日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流程:
,考核企业提交考核所需材料,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自评表(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开公章);企业自评表中规定的所需材料;企业认为需要附件的企业材料。
,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打分。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示范园考核企业具体标准:
(20分)
(1)营业收入(10分)
根据园区企业收入情况按照从高到低排名,名次前20%(含)得10分,20%至40%(含)得8分,40%至60%(含)得6分,60%至80%(含)得4分,后20%得2分。没有收入不得分。(百分比计算情况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2)上缴税金(10分)
根据园区企业纳税情况按照从高到低排名,名次前20%(含)得10分,20%至50%(含)得8分,50%至80%(含)得6分,后20%得4分。没有纳税不得分。(百分比计算情况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40分)
(1)房屋使用情况(10分)
每与一个知名企业或重要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或合同,得2分;每一个重大研发课题有显著进展,得2分;最高10分。
(2)项目或产品市场前景(10分)
市场前景良好,已有合同订单,得10分;市场前景较好,有意向订单,得6分;市场前景不明确,未有意向订单,不得分。
(10分)
(1)参加会议/活动情况(5分)
示范园组织的会议/活动能够积极参加的,得5分;偶尔参加的,得3分;不参加的,不得分。
(2)提交各类报表、信息情况(5分)
能够主动提交各类考核、审查报表,自觉提交重要工作信息的,得5分;经常迟交或提交材料不全的,得3分;从未提交的,不得分。
5 .企业创新及创新情况(10分)
(1)企业创新及奖励情况(5分)
每获得1项著作权、版权、专利或市级以上科技认证加5分(或专利在申请中的,每申请1项加2分)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每获得1项国家级表彰或奖项的,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