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格式:docx   大小:7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21/4/30 文件大小:7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效控制人口增长, 根据国家、省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户籍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
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既要加强管理,也要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
第四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计划生 育事业费应随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贯彻有关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 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是市、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发挥部门职能,执行 市、区统一的人口管理决策。
各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建设、国土房产、综治、教育、民政、发 展改革、财政、文化、统计等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应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按国家、省的规定和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年度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企事业单 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协助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居委
会、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组织群众开
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等计划生育活动。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制 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共同管理, 以现居住地
管理为主的原则。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建立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四项制度”,包括证明和档案登记制度、定期查环查孕制度、信
息通报制度、基层包干责任制度,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八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对象, 现居住地应
为其建档立卡, 将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 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到达我市后,应在 15 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 (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未持证或持无效证
件的人员, 可为其办理 4 个月有效期的临时《婚育证明》 ,并要求其在有效期内回户籍地补
办。对未持 《婚育证明》且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外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可为其
办理 3 年有效期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