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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8 〕 1075 号成文日期: 2008 - 12-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 2003 〕 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 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 1日起至 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1日;在每月 1日至 15日内有连续 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8、 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3、 22- 26、 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 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 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 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 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纳税人第 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 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009 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6% 征收率"及第 10栏"4% 征收率"不再填写。 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10. 自 2009 年5月1日起,第 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11. 第 32栏"6% 征收率"及第 33栏"4% 征收率"不再填写。 1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 填表说明第四条第 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 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 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 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14. 填表说明第六条第 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