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8
文档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格式:doc   页数:4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yzhfg888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设立依据: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登记机构:批准,以发起形式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四条注册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六条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为 20 年。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股本情况: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出资及股权证明第十四条出资证明:公司的股份采取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和股权证明书形式。第十五条股权种类: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股票权利: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股票面值: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证明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股权转让:股东可以溢价转让股权,股权证明书说明股东的股份数量。第十九条股本总额: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条股本结构: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0 万股, 发起人持有 50 万。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股本扩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人员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减少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减资数量: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第二十五条股份回购: 公司购回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公司应当保护股东转让权份的权利,向新取得股权的股东发布相关证明。第二十七条转让程序: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前应当告之其他股东,通知方式由股东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九条股权受让: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 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决定, 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转让股权, 股东会可以要求受让股权的人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产品或服务有竞争的事务。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保护股权: 公司认为保护股东之利益, 并使之不断增值为公司的根本目的。第三十一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会可以通过临时会议的形式, 制定完善公司股东权利内容的决定, 此等决定简单多数通过即生效。第三十二条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均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第三十三条股东公开: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第三十四条股东登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