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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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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doc

上传人:iluyuw9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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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相关办法对比列表(以创业板为线索) 说明: 2009 年3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办法自 5月1 日起施。以下列表以创业板相关规定为线索,以最新法条为视角,将创业板与主板进行简要对比。对于创业板的相关内容,我们将给与持续关注。以下所称创业板办法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3月 31日颁布)》;主板办法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板、2008 年9月第 6 次修订)》项目创业板主板备注总则创业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主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创业板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主板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创业板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主板办法第三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创业板办法第四条主板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创业板办法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板办法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创业板办法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板办法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创业板办法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创业板办法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 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创业板办法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主板办法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条件创业板办法第十条(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主板办法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主板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主板办法第三十三条(一)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