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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doc

上传人:aluyuw1 2016/6/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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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被告) 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 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 一经发现罚款 50元。”一日, 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 被罚了 50 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案: 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 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被告) 北京某高校二年级学生田某在考试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 在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由此对该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并送达了田某。在以后的大三大四的学年注册和考试中, 田某照常参加, 同时学校有也给予承认。在毕业时, 校方以田某曾经受到过处分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田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学校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这些争议的事项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按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公安局民警李某, 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 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 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 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 李某违章驾驶, 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 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张某下岗后, 买了一辆三轮贩卖水果, 因不想交纳摊位费以及工商管理费用, 经常在某街道上打游击, 一日被某市区工商局截获, 对其作出 100 元的罚款, 张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才这样作的, 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在未开庭审理之前, 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 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随后, 该法院由审判员王某一人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了维持判决。问: 1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了哪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 、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在此案中, 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 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显然是干涉司法独立,而法院采取了独任审判,接受了这种授意。 2 、违反了合议原则。行政诉讼的合议原则是一种绝对合议,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0 年 12月, 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管副县长同意后,以( 2000 ) 乡企管 8 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 2001 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上交纳标准。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 他们已经依法纳税, 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 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8 号文件。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2000 年9 月,西安市民张某、王某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8 年2月9 日以陕政发( 1998 )4 号文件形式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 还向每部手机用户每月代收 10 元帮困基金的行为,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0 0 年 11月 10日, 受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 陕政发( 1998 )第 4 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小张和小刘从小青梅竹马, 但双方父母均反对, 于是二人背着双方父母到乡政府申领了结婚证, 不久, 小张遇车祸身亡。于是小张父母担心儿子名下的一部分财产将属于小刘, 便重金买通乡政府的有关人员。乡政府以存在欺骗事由撤消小张和小刘的结婚登记。小刘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撤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争议,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且在肯定范围。原告王某家的住房位于某县县城民主街。 2003 年5月 18 日王某收到县城建局的通知。根据县城建局规划, 县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民主街兴建业务综合大楼, 需对王某家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