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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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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
.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
【案例】 顾小姐于2007年10月进入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与上海某外 服公司双方签订了 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顾小姐的收入除了每月 3000
元的基本工资外,还有3000元的津贴,但顾小姐发现外服公司一直是按照每月 3000元作为缴纳基数来缴纳“四金”的。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法】顾小姐所在单位的做法不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的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 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 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 入300%(2007年4月起上限为2464*3=7392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60%(2007年4月起下限为 2464*60%=147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月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 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之和。
因此,顾小姐所在单位以3000元确定其缴费社会保险的基数是不符合上海 市相关规定的,而应该以她首月的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 顾小姐可以向单
位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 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
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由 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 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
纳社会保险之事。
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 了王老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 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 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 2009年12月至2010年6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法】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 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 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 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案中的
张某在该 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 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 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 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
【案例】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 2个月,试用
期工资 2500 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
至 3000 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
按 2010 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 2140 元申报了缴纳基数。同年 9 月,小李遇到
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 向会计所提出辞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 小
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 3000 元作为基数申报, 并要求补缴 2 个月试用期
内的社会保险费。 而在会计所看来, 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 无权
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说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
合法的劳动关系,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本案
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 至于小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
所的说法均不正确。根据沪劳保基发( 2006 ) 7 号文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工作
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
数。”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 2500 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 3000 元
作为缴费基数没有依据。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 :
【案例】 娄女士于